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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2015-02-25 22:10:57   来源:无锡市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   评论:0 点击:

无锡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
无锡新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无锡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或其委托的无锡新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履行建设安全文明主体责任情况以评分的形式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评分情况,进行表彰或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一章 企业量化评分
第一条 企业量化评分对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第二条 量化分值:基本分100分,量化评分分值分别为30分、10分、5分。
第一节  建设单位量化评分标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0分:
(一)因建设单位违规发包、指使施工单位强行违规施工或拒不执行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隐患整改指令,项目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合同或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经协调拒不整改,造成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稳定问题的;
(三)其它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建设单位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按规定发包土方工程、土方运输工程或桩基工程的;
(二)项目未接受安全质量监督,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违规压降工程造价、监理费低于国家标准80%的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四)违规发包或肢解工程发包的;
(五)明示暗示参建各方降低安全质量标准或不执行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相关指令的;
(六)因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欠付民工工资,到区级政府以上相关部门上访或民工采取过激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导致施工项目存在安全隐患的。
第五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未经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同意,擅自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更换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
(二)因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造成施工单位欠付民工工资,到区级行政管理部门上访的;
(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不在岗履职的;
(四)其它违规行为,影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
第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加10分:
(一)举办区级(含)以上安全文明观摩及应急演练的。
第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加5分: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第二节  施工单位量化评分标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0分:
(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在新区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出现3次以上(含3次)以上变更关键岗位中的重要人员的;
(二)所施工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拒不整改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项目部关键岗位的重要人员变更的;
(二)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关键岗位的重要人员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方案进行审核或未履行企业管理职责的;
(四)未督促项目部落实新区建设工程动态管理系统管理要求,拒绝使用“感知安全智慧工程”的;
(五)所承接的项目有违法分包、转包行为的;
(六)未督促施工项目部进行安全隐患按期整改闭合的;
(七)因企业管理不善,施工项目发生区级政府(含)以上部门集访等严重不良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
(八)所承接的项目拒不执行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停工指令强行施工的;
(九)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或将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挪作他用的;
(十)其它一般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项目部关键岗位的主要人员(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变更的;
(二)项目部关键岗位的主要人员当月平均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或关键岗位的重要人员当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三)因企业管理不善,施工项目发生民工因工资拖欠问题到区级主管部门集访的;
(四)其他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编制、审核批准的或未履行企业管理职责的;
(五)未实施公司层面每月定期巡视和跟踪检查安全隐患的;
(六)未按规定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加10分:
(一)所承接的项目承办区级(含)以上安全文明观摩及应急演练活动的;
(二)同一考核年度新区区域内承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并纳入视频考勤,施工工期内每月项目部管理人员全部符合考勤到岗率要求的。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加5分:
(一)同一考核年度新区区域内承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并纳入视频考勤,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连续3个月符合考勤到岗率要求的;
(二)新区区域内所有在建项目,积极增加安全生产投入,按规定要求开展“信息卡三合一工程”、建筑起重机械“黑匣子工程”等信息化感知安全工程的;
(三)项目被列入文明城市创建样本框,并成功通过创建验收的;
(四)企业积极组织每月不少于1次的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登录动态管理系统;本月及前两个月所有项目项目负责人量化评分都在95分以上的。
第三节  监理单位量化评分标准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30分:
(一)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在新区同一项目或不同项目累计出现3次(含)以上变更关键岗位的重要人员的;
(二)所监理的项目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一)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的重要人员变更的;
(二)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关键岗位的重要人员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三)未督促项目监理部落实新区建设工程动态管理系统管理要求的;
(四)未督促项目监理部监督施工项目部按期整改且闭合安全隐患整改单的;
(五)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停工指令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的;
(六)其它一般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一)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的主要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变更的;
(二)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的主要人员当月平均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或关键岗位的重要人员当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三)未实施公司层面每月定期巡视和跟踪检查安全隐患的。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加10分:
(一)所监理的项目举办区级(含)以上安全文明观摩及应急演练活动的;
(二)同一考核年度新区区域内监理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齐全并纳入视频考勤,施工工期内每月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全部符合考勤到岗率要求的。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加5分:
(一)同一考核年度新区区域内承接两个及以上项目的企业,所有在建项目监理人员配备齐全并纳入视频考勤,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连续3个月符合考勤到岗率要求的;
(二)所监理的项目被列入文明城市创建样本框,并成功通过创建验收的。
(三)监理企业积极组织每月不少于1次的施工项目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登录动态管理系统;本月及前两个月所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量化评分都在95分以上的。
第二章  人员量化评分
第十八条  人员量化评分对象: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监理单位的总监、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十九条 量化分值:基本分100分,量化评分分值分别为3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
第一节  项目负责人量化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0分:
(一)项目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因用工管理不善,发生民工工资拖欠纠纷,并造成有较大影响的社会稳定问题,产生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
(一)拒不接受主管部门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二)施工项目发生区级政府以上部门集访等严重不良影响的民工工资拖欠行为的;
(三)野蛮施工,造成严重城市污染,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四)施工项目或项目部临时用房因违规用火或使用煤气罐及大功率电器造成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项目负责人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二)项目安全员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三)项目关键岗位的主要人员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平均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四)拒不执行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及监理的整改通知,未及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的;
(五)不履行民工安全教育,民工安全教育流于形式,或资料台帐弄虚作假的;
(六)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擅自安装(拆卸)的、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后30天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登记证逾期未重新办理的;
(九)建筑起重机械无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流于形式伪造记录的;
(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的;
(十一)文明施工管理不善,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污染市政道路路面达100米以上的;
(十二)在尚未完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三)生活区污水未接污水管直接排放至河道或雨水管道的。
(十四)现场实际情况与申报加分项内容(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九条)严重不符,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项目负责人当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二)项目安全员当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三)项目关键岗位的主要人员当月平均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四)项目被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责令局部停工的;
(五)项目临时设施未采用A级防火材料的;
(六)工人居住的临时设施内有5间(含)房间以上使用煤气罐或大功率电器的;
(七)民工进场办理“建设工程从业人员信息卡”率低于70%的;
(八)未及时对动态管理系统及“感知智慧工程”相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应用的;
(九)文明施工管理不善,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污染市政道路路面达50米以上的;
(十)施工现场有100平方米以上土方堆放且未采取防扬尘措施的。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涉及3条(含)以下的扣5分,涉及3条以上的,每增加1条加扣1分,最高扣10分:
(一)脚手架管理有以下显见性问题的:
1.未与主体同步搭设或未超出施工作业面的;
2.立杆间距、步距未按方案要求搭设的;
3.脚手架作业面未按要求铺设脚手板的;
4.未按规范要求设置剪刀撑或扫地杆的;
5.脚手架基础未硬化或积水的;
6.脚手架和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相连的;
7.脚手架连墙件缺失的;
8.脚手架操作面堆载过多的;
9.脚手架拆除时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配备专人警戒的。
(二)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有以下显见性问题的:
1.维保台帐缺失或内容不实,有代签字现象的;
2.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在新区动态管理系统备案的;
3.塔吊基础积水的;
(三)临时用电管理有以下显见性问题的:
1.导线直接插入插座的;
2.使用倒顺开关的;
3.开关箱无漏电保护器的;
(四)临边洞口防护有以下显见性问题的:
1.临边洞口未设置防护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2.临边洞口未按规定悬挂警示标志的;
3.电梯洞口未封闭及未按要求设置隔层防护的;
(十五)因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被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及处罚的。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累计扣分制度(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3分,第三次扣5分):
(一)工地出入口冲洗制度不落实的;
(二)安全网未设置或不全的;
(三)未采用标准电箱的;
(四)未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的;
(五)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考勤设备被人为断电或出现故障未及时报修的;
(六)基坑积水的;
(七)施工现场有显见性扬尘的;
(八)临时用电一闸多机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加10分:
(一)所管理的项目举办区级(含)以上安全文明观摩及应急演练的;
(二)积极实施“三卡合一”工程,施工期间工地出入口门禁刷卡率及食堂就餐刷卡率达到85%以上的。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加5分:
(一)关键岗位人员当月到岗率达到100%的;
(二)临时设施搭设、内部设施布置符合《无锡新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要求并长期保持的(开工时申报,每3个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三)工地裸土实行全覆盖或绿化等措施的(开工时申报,每3个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四)工地大门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无显见性扬尘的(开工时申报,每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五)工地出入口安装门禁道闸实行刷卡进出及食堂实行“三卡合一”就餐刷卡达到75%的(开工时申报,每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的,每项加5分:
(一)工地大门出入口设置自动冲洗设施或实行水循环再利用的(土方开挖前申报,形象进度出正负零确认通过后加分);
(二)临边洞口使用定型化、工具化防护措施的(开工时申报,主体验收时确认通过后加分);
(三)散装水泥罐、搅拌机等采取封闭措施的(现场实施完毕后申报,现场确认通过后加分);
(四)施工主要通道有自动喷淋等降尘措施的(现场实施完毕后申报,现场确认通过后加分);
(五)经认定其他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创新措施的。
第二十九条  其他加分情况:
(一)安装并使用塔吊黑匣子的,每台塔吊加1分,最多加5分(安装调试完毕后申报,经确认后加分);
(二)安装并使用施工升降机感知智慧工程的,每台升降机加1分,最多加5分(安装调试完毕后申报,经确认后加分); 
(三)关键岗位人员当月到岗率达到95%的,每次加3分;
(四)工地建筑材料实行分类堆放并悬挂标识标牌的,每次加3分(开工时申报,每3个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第二节  安全员量化评分标准
第三十条  安全员有下列行为的,每检查次扣30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
(一)拒不接受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的;
(二)野蛮施工,造成严重城市污染,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三)施工项目或项目部临时用房因违规用火或使用煤气及大功率电器造成火灾的;
(四)因安全管理不善导致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二条  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安全员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二)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擅自安装(拆卸)的、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后30天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登记证逾期未重新办理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无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流于形式伪造记录的;
(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的;
(七)文明施工管理不善,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污染市政道路路面达100米以上的;
(八)现场检查发现安全员未对现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管理的;
(九)因安全文明施工不到位被其他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及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安全员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涉及3条(含)以下的扣5分,涉及3条以上的,每增加1条加扣1分,最高扣10分。
第三十四条  安全员有第二十五条情况之一的,实行累计扣分制度(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3分,第三次扣5分)。
第三十五条  安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加10分:
(一)所管理的项目举办区级(含)以上安全文明观摩及应急演练的。
第三十六条  安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次加5分:
(一)及时更新维护动态管理系统及积极实施“感知安全智慧工程”的(每3个月经确认后加分);
(二)保持工地围墙坚固完整、美观的(开工时申报,每6个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三)积极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利用民工业余学校观看《民工安全教育培训片》、培训有具体内容,培训学时、培训率等全部符合要求的(开工时及主体验收申报,每次确认通过后加分);
(四)施工期间持续保持脚手架安全网整洁的(开工时申报,每6个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五)施工期间持续保持施工场地及在建建筑物内工完场清的(开工时申报,每6个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六)出入口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无显见性扬尘的(每月确认通过后加分)。
第三十七条  安全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每项加5分:
(一)工地脚手架全部油漆的(搭设时申报,主体验收时确认通过后加分);
(二)施工现场全部使用3c认证电箱的(开工时申报,确认通过后加分);
(三)除扣件按规范抽样复试合格外,钢管现场见证抽样复试全部合格有检测合格报告的(开工时申报,确认通过后加分)。
第三节  总监理工程师量化评分标准
第三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30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九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
(一)施工单位拒不接受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停工整改决定并强行施工,未及时向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报告的;
(二)所监理的项目野蛮施工,造成严重城市污染,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三)所监理的项目临时用房因违规用火或使用煤气罐及大功率电器造成火灾的。
第四十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二)项目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三)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四)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行政管理监督部门整改通知按时提交整改完成报告的;
(五)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擅自安装(拆卸)的;
(六)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合格满30天内未督促施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或检测合格报告满一年未督促施工单位重新检测并办理使用登记证导致逾期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八)建筑起重机械无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流于形式伪造记录的;
(九)未按规定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未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的;
(十)分部分项工程未履行验收程序已实施,补签验收手续的;
(十一)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文明施工管理,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污染市政道路路面达100米以上的;
第四十一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所监理的项目被责令局部停工整改的;
(二)未能跟踪检查项目监理部发出安全整改通知的整改结果的;
(三)施工现场未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理台帐或台帐内容弄虚作假、记录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有关监理文件被其他人员越权代签的。
第四十二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涉及3条(含)以下的扣5分,涉及3条以上的,每增加1条加扣1分,最高扣10分。
第四十三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第二十五条情况之一的,实行累计扣分制度(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3分,第三次扣5分)。
第四十四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加10分:
(一)所监理的项目举办区级(含)以上安全文明观摩及应急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的,每次加5分:
(一)及时更新维护动态管理系统及积极实施“感知安全智慧工程”的;
(二)关键岗位人员当月考勤到岗率达到100%的;
第四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积极履行监理职责,有第二十七条情况之一的,每次加3分;有第二十八条情况之一的,每项加3分。
 
第四节  安全监理工程师量化评分标准
第四十七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的,每检查次扣30分:
(一)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的;
第四十八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5分:
(一)所监理的项目野蛮施工,造成严重城市污染,被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通报或媒体曝光的;
(二)所监理的项目临时用房因违规用火或使用煤气罐及大功率电器造成火灾的。
第四十九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10分:
(一)安全监理工程师未纳入人脸识别视频考勤或连续两月考勤到岗率低于80%的;
(二)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被责令停工整改的;
(三)所监理的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四)所监理的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擅自安装(拆卸)的、取得检测合格报告后30天内未办理使用登记的、使用登记证满一年逾期未重新办理的;
(五)所监理的项目建筑起重机械无维护保养记录或维护保养流于形式记录为伪造的;
(六)所监理的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方案或未按方案实施的;
(七)所监理的项目文明施工管理不善,施工现场车辆进出污染市政道路路面达100米以上的;
(八)现场检查发现安全监理工程师未对现场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理的;
第五十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次扣5分:
(一)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构配件起重吊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实施进行安全旁站监理的;
第五十一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有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涉及3条(含)以下的扣5分,涉及3条以上的,每增加1条加扣1分,最高扣10分。
第五十二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有第二十五条情况之一的,实行累计扣分制度(第一次扣1分,第二次扣3分,第三次扣5分)。
第五十三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有下列情况的,每检查次加10分:
(一)所管理的项目举办区级(含)以上安全文明观摩及应急演练的。
第五十四条  安全监理工程师积极履行监理职责,有第三十六条情况之一的,每次加3分;有第三十七条情况之一的,每项加3分。
第三章 量化评分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动态评分结果作为企业从业资格备案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70分的,取消绿色服务,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60分的,取消企业参评各项评先评优活动。评分结果在网上信息公示。
第五十七条  施工及监理企业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70分的,取消该企业及在新区所有项目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并对不良信用予以公示;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60分的,取消1年在新区投标或承接工程的资格;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50分的,取消2年在新区投标或承接工程的资格;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40分的,取消3年在新区投标或承接工程的资格;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30分的,取消5年在新区投标或承接工程的资格;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为0分值的,永久取消在新区投标或承接工程的资格,并在网上信息公示。
期末分值在110分以上,所有该企业承接的项目分值无低于80分的,企业评为先进企业;期末分值在120分以上,所有该企业承接的项目分值无低于85分的,企业评为新区优秀企业。上述受到奖励的企业将在招投标中推荐为优选承包商,并在网上予以信息公示。在考核年度内项目实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企业参与评优。
第五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等实行注册管理的人员,在一个评分周期内,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70分的,取消该人员及在新区所有项目的评优评先活动资格,并对不良信用予以公示;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60分的,取消1年在新区工程项目的任职资格;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50分的,取消2年在新区工程项目的任职资格;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40分的,取消3年在新区工程项目的任职资格;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低于30分的,取消5年在新区工程项目的任职资格;期间最低分值或期末分值为0分的,永久取消在新区工程项目的任职资格,并在网上信息公示。
期末分值在110分以上的人员评为先进个人,期末分值在120分以上的企业,评为新区优秀个人。并在网上予以信息公示。在考核年度内项目实施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人员参与评优。
人员考勤管理量化评分截止日期为每月最后一天,由动态管理系统自动计算得出,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公布评分结果。
第五十九条  所有在建项目在施工周期范围内,每月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评分因子为参建单位及关键岗位重要人员信用分值的加权平均分。计算公式为:项目月分值=建设单位当月分值*10%+施工单位当月分值*15%+监理单位当月分值*10%+项目负责人当月分值*30%+总监当月分值*20%+安全员当月分值*10%+安全监理工程师当月分值*5%。
所有在建项目实施分级管理,项目月分值当月达到120分或连续两月达到110分,评为新区绿色工地。挂牌新区绿色工地后,如果项目月分值低于95分或连续两月低于100分,取消新区绿色工地称号,并在三个月内不再授予新区绿色工地牌。
项目月分值当月达到110分或连续两月超过100分,评为新区标准化工地。挂牌新区标准化工地牌后,如果项目月分值低于90分或连续两月低于95分,取消新区标准化工地称号,并在三个月内不再授予新区标准化工地牌。
项目月分值当月低于70分或连续两月低于75分,评为新区重点整治工地。挂牌新区重点整治工地牌后,如果项目月分值高于90分或连续三个月高于85分,取消新区重点整治工地的挂牌。
第六十条  量化评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无锡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锡新管发[2007]195号文)同时废止,其它执行的文件有与该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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